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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毁约代价几何?
发表日期:2007-09-21   来源:人民网   发布人:w8848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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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签了不到一个月,一方就以另一方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为理由要单方解除合作。

  这份已经产生效力的合同,究竟该不该继续履行?双方还有无继续合作的基础?日前,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放下争端达成新的一致——

  核心提示

  单方解除合同,面临哪些法律后果?

  调解结果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向另一方赔偿解约损失165万元。

  编者按

  商场如战场,不管参与者谁胜谁负还是双方共赢,“诚实守信”都是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信条。日前,在三亚市一宗涉及1.5亿元建设资金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就因一方出尔反尔单方解除合作,引发了一起违约赔偿之诉。

  由于该项目属当地金融区重点工程,同时涉及2000万元的居民拆迁补偿和1万平方米的居民安置工程,既要维护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又要维护个别企业的合法利益,案件审判陷入两难。然而,法院不懈调解的成功,最终不仅摆脱了司法的困境,并同时兼顾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合作开发——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

  2006年上半年,三亚市解放路金融开发区,一宗颇具规模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立项。拥有该宗土地开发权的海南联宇公司(化名),决定与一家有实力的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建设。

  经多方寻找接洽,2006年9月,联宇公司选择了海南益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益丰公司)。当月18日,联宇公司与益丰公司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约定由联宇公司提供其拥有开发权的46.5亩土地,益丰公司提供建设商品房及配套设施所需要的全部资金丶2000万元拆迁补偿金丶10000平方米安置房;双方合作建设商品房,拟建地上商品房面积为62万平方米。

  合同签完后的第10天,益丰公司如约将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汇入了联宇公司指定账户。

  单方毁约——

  以另一方没有合作能力为由

  益丰公司随即投入了注册资金1000万元,并委托中南建筑设计院海南分院开始了该项目的设计工作。益丰公司还与他人签订了融资借款合同,以借高利贷的方式融入了一定的资金。

  就在益丰公司竭力推进合作进程时,联宇公司的主意却变了。2006年10月17日,合作合同签订还不满一个月,联宇公司以该合作项目所需拆迁安置资金及建设资金超过1.5亿元丶益丰公司没有能力保证这笔资金投入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益丰公司已经汇出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也被联宇公司退了回来。

  “单方撕毁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已投入心血的益丰公司怒讨联宇公司的违约责任,声称对方如此出尔反尔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联宇公司坚持解除合作,益丰公司交涉无果,遂起诉到法院。

  审理:继续合作不现实违约补偿成难点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合议庭认为,双方当初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内容都出自双方的自愿,而且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所以双方的合作建房合同是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鉴于此案涉及到三亚市金融区重点工程的建设,而双方签约不到一个月就产生纠纷,并且项目所需资金达1.5亿元之多,益丰公司靠借高利贷融资,很难保证资金的投入,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加剧矛盾,影响项目的顺利推进,进而影响金融区的建设。因此,合议庭认为,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宜。

  双方的合作合同到底还要不要继续?如解除合作,损失补偿怎么解决?围绕这两个焦点问题,合议庭先后三次召集双方进行协商。

  今年1月26日,联宇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除了已经退还给益丰公司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外,再另行补偿30万至40万元给益丰公司。

  这样的解约条件,被益丰公司断然拒绝。该公司称,除了诉前保全丶案件受理费和律师费就已有30万元,再加上项目设计费丶融资利息损失等,公司的代价早就大大超过了这个数目。

  调解:冷处理解约方补偿165万元

  调解举步维艰。合议庭经分析认为,联宇公司提出的30至40万元的补偿,与对方当事人可接受的条件相去甚远。因此,调解的重点应放在联宇公司,向其释明法理,指出其执意坚持可能面临的不利后果。

  3月7日,联宇公司同意给益丰公司补偿100万元,益丰公司则要求支付800万元,双方的分歧再度加大,且互不相让。

  根据法院领导的提示,合议庭认真分析了双方的心态:联宇公司急于解约,以便与他人合作;而益丰公司在申请诉前保全时提供了财产担保,并且为融资借了高利贷,利息损失天天发生,也耗不起时间。

  合议庭决定“冷处理”,把案子放一放,期待双方当事人都主动作出让步。在这段时间内,主审法官及时在双方之间传递信息,转达双方的调解意向。火候一到,审判长立即主持调解。

  4月23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合同;联宇公司除已退还给益丰公司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外,再另行补偿给益丰公司160万元;案件受理费丶诉前保全费共10万余元,双方各负担一半。

  日前,联宇公司已如期将165万多元的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了益丰公司。这宗累及当地金融区重点工程项目推进的合作纠纷,终于化干戈为玉帛。

  (本栏稿件采写得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大力支持)

  点评

  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合作纠纷无疑会成为一种常见和多发的纠纷。审判实践中对合作纠纷的处理是比较棘手的,尤其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合作建房纠纷,由于所涉经济利益一般都比较大,当事人双方往往都会使出“浑身解数”,且互不相让,从而更是增加了法官处理纠纷的难度。

  本案即是如此,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后不久,一方即以另一方无履约能力为由,意欲单方终止合作。而另一方也确因合作资金不足而最终对解除合同不再持异议。但就合同解除后对于非违约方损失的补偿应如何把握,法官则陷入了难境。

  为此,法官确立了调解解决的思路。但由于双方在补偿数额上分歧太大,法官的调解曾一度陷入僵局。调解的成功,既有赖于法官为当事人服务的思想和理念以及驾轻就熟的调解技巧,有时对调解时机的运用和把握同样非常重要。

  本案中,在当事人意见分歧大丶调解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了“冷处理”的方法,并在“冷处理”期间适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传递信息,转达各自的调解意向,最终使双方在补偿数额上达成了一致,并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很快履行完毕。从而既使双方当事人得以化干戈为玉帛,又确保了当地金融区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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